吉林省工業技術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產業創新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產業創新平臺是吉林省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開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主體,是面向全省產業開放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是轉化技術創新成果、孵化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新興產業、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支撐力量。為加強對產業創新平臺的建設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業創新平臺類別主要包括專業研究所(公司)、制造業創新中心等。
第三條 根據《吉林省工業技術研究院建設方案》(吉政函發〔2021〕188號)文件,按照工研院與吉林省工業技術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研院公司)一體化原則,工研院和工研院公司合署制定產業創新平臺管理辦法。由工研院(公司)布局建設產業創新平臺,并對產業創新平臺運行實行全過程管理,擇優支持,分類評價、績效考核、動態調整
第四條 專業研究所是指以應用技術開發和產業鏈關鍵共性技術開發為核心業務的獨立法人企業主體,主要面向我省產業創新技術需求,以創新技術成果的產品化、商業化為目標,通過技術成果的轉移、轉化和產業化運作,實現專業研究所的持續生存發展和壯大。
第五條 制造業創新中心是指由工研院(公司)與地方政府、開發區、省內外產業鏈龍頭企業、產業鏈關鍵核心企業,根據產業創新需要共同組建的獨立法人企業主體。集聚合作各方創新資源,組織開展產業鏈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和“卡脖子”技術攻關,向產業鏈上和區域內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章 設立與認定
第六條 產業創新平臺設立方式包括自建、共建和加盟三種方式。
自建產業創新平臺,由工研院(公司)自行組織建設、管理及考核。
共建產業創新平臺,由工研院(公司)平臺規劃部提出建議方案,經總經理辦公批準后,轉由投資部履行投資盡職調查和投資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正式出資。
共建產業創新平臺,工研院(公司)根據出資協議、機構章程履行權利義務,取得成果使用權益。
加盟產業創新平臺,按照“互利共贏”原則自愿加盟。
第七條 自建產業創新平臺設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一主六雙高質量發展戰略、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方向;
(二)有技術帶頭人和團隊,對關鍵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三)團隊具有完善的技術管理體系;
(四)具有完善的工程化組織、管理隊伍和保障體系;
第八條 共建/加盟產業創新平臺設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一主六雙高質量發展戰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方向;
(二)技術方向聚焦特定技術領域、產業領域或產業鏈,,并擁有較強的人才隊伍和技術積累;
(三)擁有較系統的創新平臺與條件基礎;
(四)擁有可持續的運行經費支撐;
(五)具有工程化管理體系;
(六)以獨立法人主體形式運行;
第三章 資源配置
第十條 工研院(公司)向產業創新平臺開放全部創新資源,對符合我省創新發展需要的產業化項目優先落地,通過吉林省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工研院投資基金優先給予項目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自建產業創新平臺。建設初期,由工研院(公司)全額出資設立,協調地方政府、產業園區為其提供場所、設備和部分流動資金,構建專業領域內產業技術研發與轉化的創新生態體系,其資產屬于工研院(公司)所有。
第十二條 共建/加盟產業創新平臺。對共建制平臺,根據出資比例繳付資本金,按合同約定履行相關權利義務,提供產業創新生態服務;對無股權投資的加盟創新平臺,通過簽定合作協議,開展創新合作相關活動,共享創新資源與成果。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自建產業創新平臺取得的成果,歸屬工研院(公司)所有。經院務會/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創新成果收益處置方式。共建/加盟產業創新平臺取得的成果,依據共建/加盟合同約定處置。
第十四條 自建產業創新平臺實行項目經理制,建立自主化、獨立化科研管理運營機制。項目經理由工研院(公司)任免,是創新平臺的法定代表人,實行聘任制,按照產業創新平臺章程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工研院(公司)對產業創新平臺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工研院(公司)對共建/加盟產業創新平臺的運行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考核,以此作為工研院(公司)對產業創新平臺實行獎勵和退出機制的客觀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平臺規劃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